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 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5)施工试验资料;(6)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9)使用功能试验记录;(10)施工报告;竣工测量资料;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工程 竣工验收证书里的验收范围:施工图全部内容和合同约定全部工作。数量:污水站的日处理量。
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必须达到设计负荷的60%,进水浓度达到设计的50%以上。
我做过你可以借鉴一下:设备的合格证、说明书、装箱清单、开箱检测报告(需要监理的签字认可)、污水设备单机和联动的试车记录表、调试记录、竣工图纸、分部验收记录、预验收记录、工程变更记录等。
如果当地环保部门没有提供制式表格,就可以自己写了。按照这个设施的审批单位来写就可以 大概可以这样 比如是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该项目的环评,则开头是该市级单位 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某市环保局:现有我公司某项目一项。
第一,工程完成情况。第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第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第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意事项:已完成计划和合同规则的各项内容。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检验合格,契合法令、法规、工程建造强行标准、计划文件规则及合同请求。工程材料契合请求。
条件:按照环评和批复的要求完成建设,进入试运行(需批准),试运行(3-6个月间)情况良好,可提出验收申请。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把所有的单元进行验收,比如说开挖、回填;把所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比如说脱水机房、二沉池都算单独的分部工程;准备齐全所有的实验材料、材料/构配件检验材料等;编制单位工程验收报告;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因此需要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来预防和应对,所以污水处理厂属于特殊消防。同时污水处理厂存在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这些也需要相应的消防措施来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因此,污水处理厂的消防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安全。
肯定需要做消防安全评估是指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提供的一种服务活动,具体为对社会单位、场所、工矿企业等机构的消防综合情况进行评估。针对评估结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提出解决措施的一种服务活动。
组织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由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如果通过,环保行政部门就会发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1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3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4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5 通水试运行;6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粗格栅,细格栅,消毒间,压滤车间,鼓风机房需要做,配电间需要做消防措施,但是不能做消防水。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2、条件:按照环评和批复的要求完成建设,进入试运行(需批准),试运行(3-6个月间)情况良好,可提出验收申请。
3、设备; 连续试运行72小时无故障。工艺; 设计指标的测定,工艺指标的监测、单元的去除率、出水指标是否达标。
4、作为污水处理厂公司来说,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程序比以前简单多了,只需要在当地环保局申请验收就可以了。
5、组织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由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如果通过,环保行政部门就会发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1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3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4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5 通水试运行;6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许可制度,规定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时,必须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时,排水户需确保排放口符合规划、预处理设施完备、污水排放标准合规等条件。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3、法律分析:如果是企业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办理排水证,而且需要符合排水标准。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4、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