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一法律为循环经济提供了明确的定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通过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活动实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废物的最小化。其中,减量化指的是在各个环节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降低环境影响。
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理念构建中,首要任务是准确理解循环经济的科学内涵。循环经济,也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起源于20世纪80、90年代,其概念尚无统一定义。
先进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教训与经验,他们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推进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于2008年8月29日在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在循环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第一节 循环经济的社会变革 经济生产方式的变革要求法律跟进,以保障循环经济的实施。消费模式的转型也呼唤立法支持,以引导绿色消费行为。第三节 循环经济立法的生态化 循环经济立法理念应走向生态化,涵盖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生态化,以实现法律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一法律为循环经济提供了明确的定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通过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活动实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废物的最小化。其中,减量化指的是在各个环节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降低环境影响。
先进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教训与经验,他们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理念构建中,首要任务是准确理解循环经济的科学内涵。循环经济,也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起源于20世纪80、90年代,其概念尚无统一定义。
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法律,即: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推进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于2008年8月29日在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在循环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特征之一:综合管理法 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多由经济专门机构负责,往往带有很重的单项法的色彩。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遵循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最大化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1、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该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
2、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该建立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以及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同时要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加强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既要注重生产中的减量化,又要注重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同时要对再利用的资源做出规定。
3、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