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新建、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接入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
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
5、北京市规定,凡建筑层数少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非坡屋顶新建、改建公共建筑,竣工时间不超过20年、屋顶坡度小于15度的既有公共建筑,都应当实施屋顶绿化。杭州市则规定,未来新建公建项目屋顶的绿化面积,可能会折算后计入绿地率指标,调整出来的绿地面积,可以换停车位。
1、通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电力法》等,以及各部门和行业制定的专项法规,如建设部、交通部的政策,都为节能评估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同时,产业政策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也与节能评估密切相关,对项目的准入和能耗控制起到关键作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1、《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低碳发展,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绿色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低碳发展,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碳发展促进和低碳城市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低碳发展,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2、第一条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的排放、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相关活动。
5、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碳发展促进和低碳城市建设的相关活动。
6、第二条/ 特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均适用此条例指导。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和发展中,强调环境优先,倡导公众参与环保活动,共同维护绿色环境。第四条/ 支持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规定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符合相关要求。 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出台《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国家能源方针政策是:节约优先。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努力构建节能型生产消费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消费模式转变,加快构建节能型国家和节约型社会。立足国内。立足国内资源优势和发展基础,着力增强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完善能源储备应急体系,合理控制对外依存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
法律分析:节能减排项目有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开展农业源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等五项。法律依据:《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