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维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规定。该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使用范围、管理要求和监督措施。
3、法律分析: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并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4、【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5、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时,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专用票据。
6、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缴交同级财政,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法律分析: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并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缴交同级财政,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县(区)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5%留县(区),10%上缴市,5%上缴省。
征地 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3000-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000-4000元。
第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可连年结转使用,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